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案件或违法建设(测绘)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行政案件或“一书两证”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经复议、诉讼或其它法定程序,被撤销或确认是错案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违纪违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参与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3、指使、暗示或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4、有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
5、有意严重违反案件或审批办理程序的;
6、有意不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调查、审理结论或处理决定的。
第四条 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被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